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办、纪委办(与监察审计处合署)、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校办、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学生处(与学生工作部合署)、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项;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维护需由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信息;
(四)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站;
(六)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投诉电话:0871-65098051
投诉邮箱:kmxyjiwei@163.com
第十二条 学校保密委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至信息报送单位。学校保密委无法审查的信息,应报上级保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兼职信息员。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并及时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递交学校保密委审查;
(三)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学校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三种属性。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教育部2014年7月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10大类50条信息公开事项;
(二)国家、省、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公开的信息;
(三)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类型、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单位子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报、会议纪要、普发性文件、简报等;
(三)规章制度、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OA公告、电子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
(九)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作出答复。学校各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填写《昆明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云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履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云南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部门查实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或上级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